
国际氛围画面,并非客户案例。
地产代理:本网站的出售目录是物业资料。在香港,地产代理工作受《地产代理条例》(第511章)监管。委托任何人处理物业交易前,请在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牌照目录核对牌照。本节不是地产代理委托,也不是物业合约。 地产代理监管局:牌照目录
监管资料及免责声明
这不是要约、招揽或意见。本网站的营运者并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,也不提供投资意见。本页撮要可能已经过时。请阅读下面的官方文本,并在依赖任何内容之前咨询律师。
最后更新: 2026-10-13
下面用浅白文字撮要与住宅物业代币化讨论相关的香港规则,并连结官方文本。撮要不是法例原文。如果撮要与官方文本不同,以官方文本为准。
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第571章)
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是香港规管证券的主要法例。附表1界定「证券」和「集体投资计划」。由一家公司持有住宅单位,再由其他人取得分数权益并分享租金的安排,可以落入这些定义。第IV部限制向公众发出邀请或文件,请他们取得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,除非另有豁免。本网站不解释怎样援引豁免,也不邀请任何人取得代币、证券或单位。(香港法例的正式中文文本为繁体)
证监会代币化通函(2023年11月)
2023年11月2日,证监会发出两份通函。一份说明持牌中介人从事与代币化证券有关的活动时,证监会期望他们怎样做。另一份说明证监会如何看待由其认可的投资产品的代币化。该会自己的页面写明,后一份通函已有较新文本取代,所以这里同时连结该较新文本。两份文件是写给持牌中介人的,不是准许本网站销售或分发任何东西。
受规管活动:第1、4、9类,以及第7类/虚拟资产交易平台
条例附表5列出受规管活动。第1类是证券交易,第4类是就证券提供意见,第9类是资产管理。第7类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。证监会亦发牌给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:证券型代币的平台一般需要第1类及第7类牌照;非证券型代币的平台则按《打击洗钱条例》发牌。本网站不是交易场所,也没有任何上述牌照。日后如有资料,必须由证监会持牌中介人发出,而不是由本网站发出。
专业投资者的定义
「专业投资者」的定义在条例附表1第1部,包括指明的机构。 《证券及期货(专业投资者)规则》(第571D章)另外按资产或投资组合加入类别,当中包括个人的投资组合门槛,以及某些法团、合伙和信托法团较高的资产或投资组合门槛。数额和类别可以修订,请以规则现行文本为准。本网站不判断任何人是否符合定义。在资料表格选择「是」,只是该人自己的表述。(香港法例的正式中文文本为繁体)
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第615章)及认识你的客户
第615章规定金融机构和部分其他业务(包括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)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。持牌中介人会以认识你的客户(KYC)程序识别交易对手。本网站的表格只收集联络资料,以便就教育内容回复。送出表格不是客户尽职审查,也不会开立账户。(香港法例的正式中文文本为繁体)
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(第486章)
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规管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。资料须为与资料使用者职能直接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,并应告知当事人收集目的、是否必须提供,以及资料可能转移给哪类人。当事人可以要求查阅和改正自己的资料。本网站每份表格都载有收集个人资料声明。如要提出查阅或改正要求,请用 WhatsApp 9739 8018。(香港法例的正式中文文本为繁体)
《地产代理条例》(第511章)
在香港从事地产代理工作,包括介绍他人进行物业买卖,一般须持有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牌照。本网站的出售目录是物业资料。委托任何人处理物业交易前,应在监管局的牌照目录核对牌照。物业 RWA 各页是教育资料,不是地产代理委托,也不是物业买卖合约。(香港法例的正式中文文本为繁体)
监管资料及免责声明
这不是要约、招揽或意见。本网站的营运者并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,也不提供投资意见。本页撮要可能已经过时。请阅读下面的官方文本,并在依赖任何内容之前咨询律师。
最后更新: 2026-10-13